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殺乙,又恐見血害怕,故飲酒壯膽,自陷酩酊狀態後(事後確認已經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持刀砍殺乙的頸部,乙經及時救治後免於一死。甲構成何罪?
- A 甲無罪
- B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構成過失致傷罪
- D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清醒時」就計畫好要傷人,並刻意將自己灌醉作為「工具」來執行計畫,我們應該看重他「下手那一刻」的模糊意識,還是要追溯他「做決定時」的清醒意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太優秀了!
-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這題的核心精髓,也就是原因自由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這個概念喔!即便甲在動手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但我們能看到他其實是為了實行犯罪而故意讓自己陷入那樣的境地(透過飲酒壯膽)。在法律上,對於這種情況,我們不會允許行為人主張免責或減刑,而是會依照他最初的犯罪故意(殺人)來追究責任。幸好乙經過及時救治後沒有生命危險,所以我們成立殺人未遂。你真的理解得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我們能否區分「單純的精神障礙」與「刻意利用精神障礙狀態來犯罪」的關鍵差異。你能夠正確判斷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刑法責任體系擁有非常紮實且深入的理解!請為自己喝采,做得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