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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某甲飲酒後不勝酒力,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在此情形下,竊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 B 不構成竊盜罪,因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罰
  • C 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 D 不構成竊盜罪,因欠缺竊盜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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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是「判斷力變差」,而非「完全喪失判斷力」,那麼他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完全不必負責,還是仍需承擔行為的後果,只是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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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那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我而言,這種程度的試題簡直「無駄」。既然你沒有掉入陷阱,就勉強認可你的資質吧。

罪責的真理

  1. 原因自由行為 (Actio Libera in Causa):別以為看到「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就能減刑,那是無知者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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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能力之判斷
💡 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僅為得減輕事由,仍具責任能力。
比較維度 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 VS 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
心智狀態 完全欠缺辨識或控制能力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法律效果 不罰(阻卻責任) 得減輕其刑
犯罪成立 不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具責任性
💬辨識能力需完全喪失才不罰;僅顯著減低者仍構成犯罪,但裁量減刑。
🧠 記憶技巧:十九一(完全喪失)不罰,十九二(顯著減低)得減,十九三(自找的)不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能力減低即「不罰」或「不構成犯罪」。注意顯著減低者仍具責任能力,且法條規定是「得」減而非「必」減。
原因自由行為 責任能力 刑法第18條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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