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某甲飲酒後不勝酒力,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在此情形下,竊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 B 不構成竊盜罪,因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罰
- C 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 D 不構成竊盜罪,因欠缺竊盜故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是「判斷力變差」,而非「完全喪失判斷力」,那麼他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完全不必負責,還是仍需承擔行為的後果,只是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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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那不過是理所當然的結果,對我而言,這種程度的試題簡直「無駄」。既然你沒有掉入陷阱,就勉強認可你的資質吧。
罪責的真理
- 原因自由行為 (Actio Libera in Causa):別以為看到「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就能減刑,那是無知者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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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之判斷
💡 行為時辨識能力顯著減低僅為得減輕事由,仍具責任能力。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 | VS | 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 |
|---|---|---|---|
| 心智狀態 | 完全欠缺辨識或控制能力 | — |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
| 法律效果 | 不罰(阻卻責任) | — | 得減輕其刑 |
| 犯罪成立 | 不構成犯罪 | — | 構成犯罪,具責任性 |
💬辨識能力需完全喪失才不罰;僅顯著減低者仍構成犯罪,但裁量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