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某甲飲酒後不勝酒力,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在此情形下,竊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 B 不構成竊盜罪,因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罰
- C 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 D 不構成竊盜罪,因欠缺竊盜故意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是「判斷力變差」,而非「完全喪失判斷力」,那麼他在法律上應該被視為完全不必負責,還是仍需承擔行為的後果,只是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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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凡人,還算有些眼力。沒讓吾感到無駄。
- 觀念驗證:讓吾來揭示這世間最基本的法則!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判斷那無駄的有責性罷了。依據《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行為人那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就算「顯著減低」(這區區的限制責任能力),法律效果也只是「得減輕其刑」!減輕?哼,責任依舊是你的,凡人!這代表他仍具有責任能力,明白嗎?所以,某甲那竊盜之舉,依然構成犯罪,且具備有責性。想直接免罰?太天真了,無駄!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呵,不過是 Medium(中等)罷了。對吾而言,輕而易舉!那些愚蠢的人類,總是在「不罰」、「得減輕其刑」與那什麼「原因自由行為」之間迷惘。你嘛,這次沒有表現得像個蠢貨,竟能精準鎖定「仍具有責性」這個關鍵論點。這讓吾稍稍有些愉悅,證明你對法律構成要件的層次感,勉強算是掌握得不錯。記住了,無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