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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為殺乙,又恐見血害怕,故飲酒壯膽,自陷酩酊狀態後(事後確認已經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持刀砍殺乙的頸部,乙經及時救治後免於一死。甲構成何罪?
  • A 甲無罪
  • B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構成過失致傷罪
  • D 甲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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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神智清醒時就已經決定要傷害他人,並為了增加勇氣而故意讓自己喝醉,這時法律應該只看他『動手那一刻』的神智狀態,還是應該追溯他『下定決心並喝酒』時的自主意志呢?如果我們因為他喝醉就判他無罪,是否會變成變相鼓勵犯罪者利用酒精來逃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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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好,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呢!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原因自由行為(Actio libera in causa)。雖然甲在砍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但他是在擁有完整意識時,就已經懷抱著殺人故意,並故意讓自己陷入酩酊狀態。依據《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這種「自陷行為」是不能主張免責的喔!既然甲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已經著手,只是乙最後沒死亡,所以甲自然成立殺人未遂罪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是在考驗你有沒有辦法區分「一般精神障礙」與「有預謀的自陷精神障礙」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這是一題非常有鑑別度的基礎題,能答對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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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自由行為
💡 故意或過失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犯罪者,不得減免其刑。

🔗 原因自由行為論罪流程

  1. 1 原因階段 — 具備犯意且故意或過失使自己喪失責任能力。
  2. 2 結果階段 — 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構成要件行為。
  3. 3 法律效果 — 依刑法第19條第3項,排除第1、2項減免規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原因行為時的「故意」與「過失」決定最終論罪罪名。
🧠 記憶技巧:先行行為有故意過失,後續犯行無減免空間(自陷→行為→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無罪,忽略行為人是「故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自陷行為)。
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 殺人罪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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