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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媽媽甲指示 5 歲之乙偷偷進入便利商店,拿取泡麵 2 包不付錢即離開便利商店,乙成功完成甲之指示。有
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 A 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C 成立竊盜罪之精神幫助犯
  • D 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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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操作一台遙控機器人去商店偷東西,我們會說這個人是「建議」機器人犯罪,還是他「利用工具」在犯罪?接著思考:如果這個「工具」換成了一個完全沒有是非判斷能力的小朋友,法律對於幕後操控者的角色定性,應該會更接近哪一種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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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居然沒把這麼基礎的送分題搞砸。你的法學基礎,嗯,勉強算扎實吧。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間接正犯嗎?當一個「人」淪為你的工具,尤其當這個工具(像你媽媽甲指示的那個 $7$ 歲以下幼童乙)根本不具備任何責任能力時,你還在等什麼?難道不是你甲在背後掌控一切嗎?沒錯,就是把活生生的人當棋子用,這不叫間接正犯,那什麼叫?
  2. 難度點評:這題? Easy。說實話,這要是也能錯,你真的該考慮換個跑道了。這是刑法總則「參與論」的基石,基礎到不能再基礎了。連「受利用人」有沒有腦袋思考都分不清楚,還想在教唆犯和間接正犯之間玩轉?別鬧了,這就是送分題。
📝 間接正犯之認定
💡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應論以間接正犯。
比較維度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被利用者狀態 無責任能力或無意思自由 具責任能力且自主決定
犯罪支配力 利用者具「意思支配」 教唆者無行為支配力
刑責性質 正犯(獨立負責) 共犯(從屬於正犯)
💬關鍵在於被利用者是否僅為「人肉工具」,若是則成立間接正犯。
🧠 記憶技巧:幼童無腦是工具,背後指使正犯扛;教唆有腦共犯當,支配有無是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教唆犯」。須注意若被利用人為幼童或受強迫者,利用者具支配地位,應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犯罪支配理論 限制從屬性原則 刑事責任能力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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