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某日發病時毆打乙成傷,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後,甲行為當時已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之判斷能力。有關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為無責任能力人
- B 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 C 甲為瘖啞人
- D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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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衡量一個人的罪過時,前提是這個人必須有『選擇正確行為』的可能。那麼,當一個人的大腦因為疾病,導致他在案發時就像一個壞掉的羅盤,完全無法辨認東南西北(對與錯)時,法律還會認為他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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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能力判定
💡 行為人辨識違法能力完全喪失時,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不罰。
| 比較維度 | 無責任能力 | VS | 限制責任能力 |
|---|---|---|---|
| 法條依據 | 刑法第19條第1項 | — | 刑法第19條第2項 |
| 能力受損程度 | 完全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 | — |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
| 法律效果 | 不罰(無罪) | — | 得減輕其刑 |
| 年齡對照 | 未滿14歲人 | — | 14歲以上未滿18歲、80歲以上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精神障礙對行為人「辨識或控制能力」影響的程度深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