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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8 題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某日發病時毆打乙成傷,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後,甲行為當時已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之判斷能力。有關甲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為無責任能力人
  • B 甲為限制責任能力人
  • C 甲為瘖啞人
  • D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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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衡量一個人的罪過時,前提是這個人必須有『選擇正確行為』的可能。那麼,當一個人的大腦因為疾病,導致他在案發時就像一個壞掉的羅盤,完全無法辨認東南西北(對與錯)時,法律還會認為他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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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掌握法律中關於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責任的核心觀念相當清晰且紮實。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題目明確提到甲已「完全喪失」判斷能力,因此甲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無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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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能力判定
💡 行為人辨識違法能力完全喪失時,不具刑事責任能力,不罰。
比較維度 無責任能力 VS 限制責任能力
法條依據 刑法第19條第1項 刑法第19條第2項
能力受損程度 完全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降低
法律效果 不罰(無罪) 得減輕其刑
年齡對照 未滿14歲人 14歲以上未滿18歲、80歲以上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精神障礙對行為人「辨識或控制能力」影響的程度深淺。
🧠 記憶技巧:完全喪失就不罰(19-1),顯著降低得減刑(19-2)。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是認為只要患有精神疾病就一律不罰。實際上必須經過鑑定,確認在「行為當時」因發病導致能力「完全喪失」才符合不罰要件。
原因自由行為 監護處分 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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