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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關於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罪之處罰,以公務員為限
  • B 本罪之處罰,以故意犯為限
  • C 本罪之處罰,以既遂犯為限
  • D 本罪之處罰,以繼續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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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回想刑法總則中關於「未遂犯」與「過失犯」的處罰原則:若一個法條沒有特別標註『未遂犯罰之』或『過失犯罰之』,法律上會如何認定?接著,請仔細閱讀本條文的三個項次,看看裡面是否包含了對『非身分者』或『無心之過』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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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對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相關要件理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本罪之行為主體不僅包含公務員,亦涵蓋「非公務員」;在主觀要件上,除了處罰故意行為外,亦明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之處罰,故本罪之處罰不以公務員為限,亦不以故意犯為限。再觀視條文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並未針對未遂犯設有處罰之特別規定,基於刑法未遂犯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之原則,本罪之處罰僅以既遂犯為限,故選項C為正確敘述。最後,洩漏或交付秘密之行為,於資訊外洩或交付完成當下,犯罪即告既遂且行為終了,並非犯罪行為持續進行之繼續犯,故選項D敘述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C。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本罪處罰公務員與業務知悉者之故意及過失,但不罰未遂。
比較維度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VS 洩漏國防秘密罪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2條 刑法第109條
過失犯 有處罰(第2項) 有處罰(第110條)
未遂犯 不處罰(無明文) 有處罰(第4項)
行為主體 公務員或業務知悉者 一般人(不限身份)
💬兩者皆處罰過失,但第132條不罰未遂,第109條則處罰未遂。
🧠 記憶技巧:132:故意過失皆有罪,職務知悉亦受罰,翻遍法條沒未遂。
⚠️ 常見陷阱:最常與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混淆,後者明確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洩漏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之定義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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