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下列何者情形不構成刑法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3人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 B 對15歲之男性犯強制性交罪
- C 對精神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
- D 攜帶兇器犯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加強保護特定群體而設立「加重處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明確的「門檻」。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針對兒少保護的條文中,是否存在一個法律公認的「年齡數字」,用來區分對「完全無自主能力者」與「尚有部分理解能力者」的不同保護強度?這個數字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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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法條列舉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針對選項B,該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的加重情形為「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因選項B的被害人為15歲,不符合未滿十四歲之要件,故該情形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皆為該條文規範的加重情形,選項A由3人共同犯罪,符合第一項第一款「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規定;選項C對精神障礙之人犯罪,符合第一項第三款「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之規定;選項D攜帶兇器犯罪,則符合第一項第八款「八、攜帶兇器犯之。」之規定。因此,選項A、C、D皆構成刑法第222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