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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保護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 B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其處罰較一般強制性交行為為重
  • C 強制性交罪之強制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之高強度方法
  • D 本罪之被害人不限於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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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保護的是一個人的「自主權」,那麼當行為人並未使用物理上的暴力,而是利用某種方式讓被害人「在心理或生理上無法說不」時,這種行為是否也應該被納入刑法的制裁範圍?法律在列舉行為手段時,會不會保留一個彈性空間,來涵蓋所有可能侵害意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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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細心地找出法條描述中的小細節,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強制性交罪要件
💡 強制性交罪以「違反意願」為核心,手段不限於高強度暴力。
比較維度 強制性交罪 (221條) VS 乘機性交罪 (225條)
行為手段 積極施以違反意願之強制手段 消極利用被害人現有之狀態
被害人狀態 意識清楚但意願遭壓制 身心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
強制程度 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 被害人本即處於不能抗拒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行為人是否「施加壓力」造成被害人違反意願。
🧠 記憶技巧:只要「違反意願」即強制,不需「不能抗拒」才算數。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舊法影響,誤以為手段必須達到「至使不能抗拒」之高強度標準。
加重強制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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