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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保護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 B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其處罰較一般強制性交行為為重
  • C 強制性交罪之強制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之高強度方法
  • D 本罪之被害人不限於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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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保護的是一個人的「自主權」,那麼當行為人並未使用物理上的暴力,而是利用某種方式讓被害人「在心理或生理上無法說不」時,這種行為是否也應該被納入刑法的制裁範圍?法律在列舉行為手段時,會不會保留一個彈性空間,來涵蓋所有可能侵害意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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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細心地找出法條描述中的小細節,代表你對構成要件的理解非常深入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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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罪要件
💡 保護性自主權,手段不限於使人不能抗拒,只要違反意願即構成。
比較維度 一般強制性交罪 (第221條) VS 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
手段認定 違反意願之方法即可 包含藥劑、凌虐等加重事由
法定刑度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為主體 不限男女 列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21條為基本構成要件,222條針對特定高危險情節明文加重其刑。
🧠 記憶技巧:只要違反意願,不限男女,手段不求不能抗拒。
⚠️ 常見陷阱:容易將強制性交罪的手段誤記為「須達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此為強盜罪之要求。
加重強制性交罪 乘機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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