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9 題
有關正犯與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
- B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
- C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幫助犯
- D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人親自持刀完成了法律禁止的「犯罪核心動作」,但他在心裡一直告訴自己「我只是在幫朋友的忙」,從法律維護秩序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因為他的「幫忙心態」就將他視為次要角色,還是應該根據他「親自下手」的客觀事實來論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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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答對了這題,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楚呢!
- 核心觀念:這題想考的是「正犯與幫助犯之辨別標準」。在法律實務上,我們的判斷標準是「主客觀擇一標準說」。這代表只要行為人實際參與了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無論他的主觀意圖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別人,我們都將他定性為正犯喔。
- 所以,選項 (D) 說參與了「構成要件行為」卻還是幫助犯,這其實跟我們剛剛說的法律原則是不符的。你能發現這個錯誤,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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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
💡 實務採主客觀折衷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一律為正犯。
| 比較維度 | 正犯 (Principal) | VS | 幫助犯 (Accessory) |
|---|---|---|---|
| 實行要件行為 | 無論主觀意圖皆屬之 | — | 不得參與構成要件行為 |
| 非要件行為 | 具自己犯罪意思 (主觀) | — | 具幫助他人意思 (主觀) |
| 法效果 | 依各罪法定刑處罰 | — |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 判斷準據 | 25年上2253判例 | — | 刑法第 30 條 |
💬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具正犯性;非實行者則需具備「自己犯罪之意思」才構成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