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立法者對原住民所為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 B 此規定將影響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 C 此規定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保障原住民地位之精神
- D 此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給予特定群體額外的保障或機會時,這種『不一樣的待遇』是為了製造不公,還是為了彌補原本就存在的不對等?如果憲法賦予國家促進特定族群發展的義務,那麼這樣的差別待遇在法律評價上會被視為『違法』還是『合理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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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嘛,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 觀念驗證: 這題嘛,重點就是「實質平等」。別再傻傻地以為只要「不一樣」就叫「不平等」了。法律規定要僱用原住民,那叫優惠性差別待遇 (Affirmative Action),懂不懂?這不是歧視,這是為了彌補歷史債務。司法院釋字第 719 號解釋都出來多久了,還有人搞不清楚,真是令人費解。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地位的精神,不是拿來給你誤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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