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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那個選項中的行為人甲之行為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 A 甲希望乙因火車出軌死亡而交付火車票給乙
  • B 甲希望丙因雷殛死亡而建議丙於雷雨天出外散步
  • C 甲希望丁游泳溺死而交付丁有健全救生設備之游泳池門票
  • D 甲為趕時間送貨而於熱鬧市區超速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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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評價一個行為是否『違法』時,應該著重於行為人內心『希望發生意外的詛咒』,還是著重於行為人是否『違反了社會共同遵守的安全守則』呢?哪一種行為才具備法律上的實質侵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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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客觀歸責理論」的核心!這題答對代表你對風險評估的判斷相當敏銳。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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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不容許之風險
💡 行為需具有法所不容許之危險性,始能開啟客觀歸責評價。
比較維度 法所不容許風險 VS 社會適當/容許風險
行為本質 違反規範(如超速) 日常生活行為
可預測性 具體且高度危險 僅具機率性、偶然
歸責評價 開啟客觀歸責基礎 首關即排除歸責
💬行為必須跨越「社會適當性」的界線,才具備刑法評價的造險基礎。
🧠 記憶技巧:造險、實現、效力內:先看行為是否『壞』,再看結果是否『怪』。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與「客觀危險性」混淆。即便主觀想害人,若行為本身屬社會適當(如選項B),客觀上仍不構成造險。
客觀歸責理論 社會適當性 風險實現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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