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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有關刑法之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招致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 B 甲為殺乙,先喝酒壯膽,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而殺害乙,不得因無責任能力而不罰
  • C 原因自由行為並非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 D 目前並無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處罰之明文規定,因此對原因自由行為之處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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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精神障礙者不罰』,那麼一個人為了壯膽殺人而故意把自己灌醉,法律會允許他利用這個『漏洞』來脫罪嗎?為了填補這個漏洞,立法者會傾向於將這種情況『視而不見』,還是在法典中增加具體的例外條款來規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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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選項中的陷阱!原因自由行為的核心在於「自陷情狀」。雖然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當下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但因該狀態是故意或過失自行造成的,法律不容許以此作為逃避刑責的避風港。現行《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已明確將此原則成文化,規定前兩項(不罰或減輕其刑)於此情形不適用,因此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刑法總則的基礎觀念題,旨在鑑別考生是否熟悉 94 年修正後《刑法》第 19 條的條文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