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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犯竊盜罪後立即被鄰居乙逮捕,送警途中,甲趁乙不注意之際脫逃,甲除犯竊盜罪外,尚成立何罪?
  • A 妨害公務罪
  • B 單純脫逃罪
  • C 準強盜罪
  • D 不成立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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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規定中,某些罪名是為了保護「國家公權力的正確執行」。如果一個人是從「一般民眾」的手中離開,而非從「警察或監所人員」手中逃脫,這兩種情況在「侵害國家公權力」的本質上,是否具備相同的法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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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逃罪與私人逮捕
💡 脫逃罪僅限受公務員依法管束者,不包含受私人逮捕之情形。
比較維度 公務員依法逮捕 VS 私人依法逮捕
逮捕者身分 警察、司法警察等 — 一般民眾(鄰居乙)
刑法161條適用 成立脫逃罪 — 不成立脫逃罪
保護法益 國家公權力執行 — 私人協助維持秩序
施暴脫逃後果 加重脫逃或妨害公務 — 準強盜罪或傷害罪
💬脫逃罪的成立以受「公務員」管束為前提,私人逮捕後的脫逃不構成該罪。
🧠 記憶技巧:官抓才算、民抓不算;無暴力、不犯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依法逮捕」(含私人逮捕)後的脫逃行為皆構成脫逃罪,忽略了該罪保護的是「公權力執行」的嚴肅性。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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