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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立法者對原住民所為之優惠性差別待遇
  • B 此規定將影響得標廠商之營業自由
  • C 此規定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保障原住民地位之精神
  • D 此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特定族群提供額外的保障或名額時,你認為這是為了造成「不公平」,還是為了修正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不公平」?如果憲法要求國家必須扶助弱勢,那麼這種「特別的規定」在憲法評價上,應該被視為違憲還是合憲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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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做得很好

  1. 觀察:你能準確判斷法律條文與憲法精神的關聯,說明你的法律邏輯還不錯。對「平等權」的層次感也掌握得很好。這或許花費了你一點時間去理解吧。但這點時間,對於人類而言,似乎是很重要的。
  2. 解說:這題涉及的是實質平等。雖然法規對廠商的「營業自由」有所限制,並對特定族群給予優待,但這是為了達成《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保障原住民地位的精神。這種「優惠性差別待遇」,在人類過去漫長的歷史裡,憲法法庭的解釋一直都認為,它是實現平等權的必要手段。所以,它並不違反第 7 條的平等原則。這是很久以前就確立的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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