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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二 題

📖 題組:
國土計畫將於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公告後,即全面執行並實施管制。請說明:(2 題,共 20 分) (一)申請各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案件,其審議權責分工為何?(5 分) (二)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劃設條件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之劃設條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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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國國土計畫內容,說明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城鄉2-3)的劃設條件,通常涉及原非都市土地的鄉村區或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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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國國土計畫》及相關國土功能分區劃定準則,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主要為非都市土地內之重大建設或聚落)中,「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簡稱城鄉2-3)的劃設對象與條件主要針對原非都市土地中的鄉村聚落,其劃設條件如下:

  1. 原非都市土地鄉村區:於國土計畫法實施前,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鄉村區」。
  2. 原住民族部落: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原住民族部落範圍。

小題 (一)

申請各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案件,其審議權責分工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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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說明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國土功能分區使用許可審議上的權責劃分標準(如規模、性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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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各功能分區之使用許可案件,其審議權責主要依案件的性質、規模及區位進行分工:

  1.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審議權責:通常針對規模較大、涉及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屬重大公共建設、或位於環境敏感程度較高地區(如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海洋資源地區等)之使用許可案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權責:對於規模較小、屬地方性設施、且不涉及重大環境敏感區之一般性使用許可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審議,以加速行政程序並因應地方發展需求。具體審議權責之規模與條件,依內政部訂定之相關審議規則辦理。

📜 參考法條

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國國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