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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 B 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破產時,前述保險契約之效力,又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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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效力的處理。直接引用保險法第58條關於保險人破產的明文規定(破產宣告之日終止,並返還未到期保費)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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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保險人受破產宣告時,現存保險契約之效力及已交保費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請說明在保險制度上,保險利益的意義及其主要功能?(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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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保險利益在保險法上的定義(保險法第14條:對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期待利益),並分點論述其四大主要功能(防止道德危險、避免賭博行為、限制賠償程度、決定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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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險利益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具有之經濟上利害關係。 【論述】 一、意義:

小題 (二)

A 要保人就其所有之房屋,向 B 保險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惟 A 不幸於保險期間意外死亡,請說明該住宅火災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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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死亡而發生繼承)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保險利益會由繼承人繼承,財產保險契約是否繼續有效?需結合保險法與民法繼承原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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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於財產保險期間死亡時,保險契約之效力是否存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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