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當保險人或要保人破產對於保險契約效力之影響,下列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破產時,為保護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故保險契約效力不受任何影響
- B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 6 個月內終止契約
- C 保險人破產時,要保人得視情況決定是否解除保險契約
- D 要保人破產時,如保險契約經終止者,其終止後之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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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契約因為法律上的特殊狀態(如破產)而被迫提早畫下句點,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思考,對於那些你已經預先支付給對方、但對方未來「確定無法提供保障服務」的部分費用,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處置才最符合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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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要保人破產時對於保險契約效力之影響。依據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根據此明文規定可知,當要保人破產且保險契約經終止時,終止後已交付的保險費依法應當予以返還,故選項D的敘述完全正確。同時,由該法條內容亦可確認,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法定期間為破產宣告「三個月內」,而非選項B所述之6個月,故可一併排除選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