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保險人破產時,對保險契約之影響為何?
- A 為保護被保險人,不應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
- B 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 C 保險契約於清算完成之日終止
- D 其終止後之已交付保險費,歸入保險人之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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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本質是「風險轉嫁」。如果承擔風險的保險公司已經被法院宣告資不抵債,它還有能力繼續提供未來的保障嗎?為了讓所有受影響的保戶能公平地結算並分配剩餘資產,法律應該在哪個「法定程序啟動的瞬間」停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最能兼顧效率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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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效力變化。依據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由此可知,當保險人發生破產情形時,保險契約依法明定於破產宣告之日即告終止,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而選項A所述不影響契約效力與選項C所述於清算完成之日終止皆不符規定。此外,針對契約終止後已交付的保險費,保險人依法必須予以返還,並非歸入保險人之破產財團,故選項D亦屬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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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二十七條【保險人破產時契約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
保險人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