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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範,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破產宣告 3 個月內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
  • B 破產宣告 3 個月內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沒收
  • C 破產宣告 2 個月內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沒收
  • D 破產宣告 2 個月內終止契約,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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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在「保障合約穩定」與「清理破產債務」之間取得平衡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多久的觀察期?此外,如果保險契約因法律規定而提前終止,保險公司對於那些『還沒發生保險責任』的費用,在法理上應該傾向於留供己用,還是退還給債權人以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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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保險法》中關於要保人破產的法律效力,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存續與債權保障有很紮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依據《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契約仍為債權人利益存在。但法律賦予保險人或破產管理人終止權,行使期限為破產宣告後 3 個月。由於終止後保險責任已不存在,保險人應將未到期之保險費返還,而非沒收,以維護破產財團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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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破產之處理
💡 要保人破產時,關係人得於三個月內終止契約並返還保費。

🔗 要保人破產之法律程序鏈

  1. 1 破產宣告 — 要保人經法院宣告破產
  2. 2 契約續存 — 為破產債權人利益繼續存在
  3. 3 行使終止權 — 三個月內由管理人或保險人提出
  4. 4 保費返還 — 終止後之保費,保險人應返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保險法第 28 條關於終止權行使之主體與期限。
🧠 記憶技巧:破產三月內,終止還保費。
⚠️ 常見陷阱:易將法定的「三個月」誤記為二個月,或誤認保險人可沒收保費。
保險契約之終止 破產債權人之利益 未到期保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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