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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請問於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惟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幾個月內終止契約?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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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當一個人破產時,我們必須在「處理資產的效率」與「充分評估的時間」之間取得平衡。若給予的考慮時間太短(如一個月),管理人可能來不及清查所有保單;若時間太長(如半年以上),則會拖延整個債權分配的進度。在保險法這類需要「季度性結算」的邏輯中,你認為哪種時間長度最能兼顧這兩者,既能讓管理人有充足時間審視契約價值,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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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當要保人破產時,為保障債權人利益,保險契約不自動失效。然而,為讓破產財團能儘速清算並確定法律關係,法律賦予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一個法定期限,得於破產宣告之日起 三個月 內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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