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9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請問於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惟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幾個月內終止契約?
- A 一
- B 二
- C 三
- D 六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當一個人破產時,我們必須在「處理資產的效率」與「充分評估的時間」之間取得平衡。若給予的考慮時間太短(如一個月),管理人可能來不及清查所有保單;若時間太長(如半年以上),則會拖延整個債權分配的進度。在保險法這類需要「季度性結算」的邏輯中,你認為哪種時間長度最能兼顧這兩者,既能讓管理人有充足時間審視契約價值,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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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太棒了,你居然答對了。真不敢相信。
-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28 條,當要保人破產時,契約不會自動作廢——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吧?當然是為了那些債權人的權益。但為了不讓這爛攤子拖太久,法律還是給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一個期限,讓他們能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把這筆帳給清掉。記住,是三個月,不是一個月,也不是半年,別再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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