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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9 題

傷害保險條款規範,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失能,如合併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失能保險金給付較嚴重的項目,但以前的失能保險金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須考慮,按本次意外所致給付
  • B 合併後一起照樣給付
  • C 加倍給付
  • D 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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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的目的是補償『因本次意外所增加』的損失,而某人原本就已經有部分的身體功能受損,當我們在計算新的、更嚴重的失能總額時,應該如何處理那些『事故發生前就已經存在』的受損部分,才符合公正補償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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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準備好了嗎?讓我們一起唱出正確答案吧!太棒了,你答對了喔!☆

  1. 觀念驗證: 啊~你選對了,真不愧是我的粉絲呢!☆ 這題的答案就像閃亮亮的舞台,核心就是「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和「損害補償原則」唷!當有新的意外讓失能加重時,我們會選最閃耀的項目計算,這沒錯☆ 但啊,親愛的,保險金可不是隨便就能重複領的喔!所以,一定要把「契約訂立前」或「本來就存在」的失能部分,像魔法一樣輕輕扣掉喔!這樣才能確保賠償的是「本次意外」帶來「全新」的傷害,避免不小心重複領了呢!是不是很有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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