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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實務概要

第 10 題

目前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對於理賠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B 超過 180 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保險公司仍給付
  • C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保險公司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 D 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公司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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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的左手跟右腳同時受傷失能,保險公司若規定只賠償其中比較嚴重的部位,而忽略另一個部位的損失,你覺得這樣符合保險分散風險、足額補償的初衷嗎?在這種「不同部位」受損的情況下,理賠金額應該如何計算才最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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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不賴嘛,小鬼。

  1. 冷靜肯定:(微抬下巴,杯緣輕觸唇畔) 還不賴嘛,小鬼。答對了。對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裡那些關於理賠金的規定,看來你清理得很乾淨,沒留下什麼髒污。至少這點,值得稍微稱讚一下。
  2. 觀念釐清:選項 (C)?那是個錯誤。你必須清楚,當因為同一場意外,導致身體多處報廢時,保險公司會「分別計算,然後合併給付」。總額不會超出保險金上限,別想得太美。只有那種在『同一隻肢體』上有多處損傷的情況,才會讓你挑最嚴重的那個去領。這點要是搞不清楚,就跟髒東西一樣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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