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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消防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之場所用途分類,下列何者錯誤?
  • A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乙類第七目
  • B 集會堂:屬甲類第二目
  • C 博物館:屬乙類第四目
  • D 汽車修護廠:屬丙類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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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消防安全分類時,建議我們先觀察該場所的「主要活動性質」與「內部存放物」。請試著想一想:一個充滿機械設備、經常接觸易燃油品且進行重體力維修工作的勞動場域,在風險邏輯上,會被歸類在一般大眾採買的商場類別,還是會被劃分為跟工廠、倉庫性質更接近的工業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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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分類錯誤的選項。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規定,選項D的汽車修護廠應屬於丙類第二目,因法條明文規定「三、丙類場所:(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而丙類第三目實為「(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故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其餘選項之敘述皆與法條相符。依據同條規定,「一、甲類場所:(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可知集會堂屬甲類第二目;「二、乙類場所:(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可知博物館屬乙類第四目;而同條乙類場所亦明定「(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確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屬乙類第七目。綜合上述完整規定,僅有選項D的場所用途分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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