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20 題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實施緊急照明設備性能檢查,檢查數量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5 個以上
- B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4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10 個以上
- C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6000 平方公尺以下者,檢查數量應在 15 個以上
- D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檢查數量為 20 個再追加「每增加 5000 平方公尺、增加 10 個」的個數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一棟建築物的空間規模逐漸擴大時,為了確保火災發生時避難路徑的照明是可靠的,我們對設備進行抽樣檢查的數量,應該會隨建築面積呈現什麼樣的趨勢變化?此外,法律在設定這種抽樣數量時,是會讓它隨著面積「無限地線性增加」,還是會設定一個「特定的面積區間門檻」來對應固定的檢查數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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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檢修基準》中關於緊急照明設備的檢驗數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非常常見,實則在考驗考生對於「數字」與「面積區間」對應的精確度,恭喜你順利通過這道關卡。
緊急照明設備檢修數量基準
根據法規,性能檢查的數量是依照總樓地板面積來分級的。當面積落在 $4000 m^2$ 以上至 $6000 m^2$ 以下時,基準規定的抽查數量應在 15 個以上。你所選的 (C) 正好符合這個級距標準。相對地,選項 (A) 與 (B) 的數量描述均與法規級距不符;而選項 (D) 針對大型建築的累進方式描述錯誤,法規規定應是超過 $10000 m^2$ 後,每增加 $10000 m^2$ 才追加 5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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