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8 題
有關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不同?
- A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 B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 C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 D 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避難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房間的窗戶設計得非常大,使得室內在白天即使不開燈也非常明亮,那麼相對於一個完全封閉、採光不良的空間,法規會認為哪一種空間更「迫切需要」加裝由電池供電的緊急照明設備,以預防電力中斷時的危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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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4條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學校教室除外)、第四目至第六目、第七目所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第八目、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四、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五、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或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由上述明文規定可知,選項 A 符合該條第三款規定;選項 B 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選項 C 符合該條第五款針對供前四款使用之場所的規範。而選項 D 指出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但依據該條第四款規定,應為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才屬於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故選項 D 敘述與法規不同,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