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8 題
有關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之場所,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不同?
- A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
- B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
- C 供第 12 條第 1 款、第 3 款及第 5 款所列場所,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
- D 有效採光面積超過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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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避難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房間的窗戶設計得非常大,使得室內在白天即使不開燈也非常明亮,那麼相對於一個完全封閉、採光不良的空間,法規會認為哪一種空間更「迫切需要」加裝由電池供電的緊急照明設備,以預防電力中斷時的危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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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你能從眾多看似專業的描述中一眼挑出錯誤,足見你在消防法規的條文掌握上非常扎實。
採光與照明的邏輯關係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5 條中,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邏輯是「補足環境光線的不足」。法規明文規定,若居室的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其樓地板面積之 $5%$ 時(即採光不足的暗房),才必須強制設置緊急照明。選項 (D) 所述的「超過 $5%$」正好與法規邏輯相反,採光充足的空間在原則上並不需要額外依賴此類設備來輔助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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