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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2 題

下列有關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何者錯誤?
  • A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B 集合住宅之居室
  • C 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 D 幼兒園內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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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一個空間是否需要強制安裝照明設備時,除了空間的結構(如採光、大小)之外,我們是否應該思考該空間內「主要使用者」的生理特質與避難能力?若使用者是一群無法在黑暗中維持冷靜或自行尋找出口的對象,法規的標準會變得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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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優秀!你能精準識別出題目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緊急照明設備的免設規定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這類題目不僅考驗記憶,更考驗對法規邏輯的掌握,能答對說明你已經建立起良好的法感。

空間屬性與避難必要性

緊急照明設備的核心目的是在斷電時提供基本光源以引導避難。選項 (A) 有效採光之通道已有自然光補償;(B) 集合住宅之居室因住戶對環境極度熟悉且屬私密空間;(C) 洗手間或機械室則因空間單純或非經常性停留處所,皆屬於法規第 175 條認可的免設項目。這些設計邏輯都是基於「避難風險」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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