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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2 題

下列有關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何者錯誤?
  • A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B 集合住宅之居室
  • C 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 D 幼兒園內之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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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一個空間是否需要強制安裝照明設備時,除了空間的結構(如採光、大小)之外,我們是否應該思考該空間內「主要使用者」的生理特質與避難能力?若使用者是一群無法在黑暗中維持冷靜或自行尋找出口的對象,法規的標準會變得更嚴格還是更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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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處所之規定。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9條規定:「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三、集合住宅之居室。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根據上述法條內容可知,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集合住宅之居室,以及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皆屬於法文明定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而幼兒園內之教室並不在該法條所列舉的免設範圍內,故依法不得免設。因此,選項中將幼兒園內之教室列為得免設之處所為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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