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處所何者不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A 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之居室
- B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C 集合住宅之居室
- D 工作場所中,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避難安全的目的思考:在一個廣大且充滿人員流動的工作區域中,若該處沒有大型、沉重且無法移動的阻礙物,一旦發生火災導致電力中斷,為了讓人員能快速識別方向並疏散,法規對於該區域的照明要求,會趨向放寬還是嚴格執行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6 條關於緊急照明設備免設範圍的掌握,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條文的細節觀察得非常入微。
緊急照明設備的免設基準
在消防安全邏輯中,免設的基礎通常建立在「已有充足自然光源」或「避難風險極低」的前提下。選項 (A) 與 (B) 分別對應了短距離避難與有效的天然採光,而 (C) 集合住宅之居室則是因為空間屬性相對單純。然而,針對生產事業場所(如工廠),法規僅規定在「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的部分(因空間受限且人員分布特定)才得以免設;若如選項 (D) 所述之「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的部分,這類空間通常是人員流動、搬運或作業的區域,為了確保停電時的逃生安全,絕對不得免設緊急照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