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處所何者不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A 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之居室
- B 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 C 集合住宅之居室
- D 工作場所中,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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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避難安全的目的思考:在一個廣大且充滿人員流動的工作區域中,若該處沒有大型、沉重且無法移動的阻礙物,一旦發生火災導致電力中斷,為了讓人員能快速識別方向並疏散,法規對於該區域的照明要求,會趨向放寬還是嚴格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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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9條規定,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處所包含「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以及「集合住宅之居室。」,因此選項 A、B、C 皆屬於依法得免設之情形。此外,同條文亦明文規定「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而選項 D 所述為工作場所中「未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並不符合該項免設條件,依法不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故選項 D 為本題正確答案。
緊急照明免設標準
💡 理解消防法規中可免設緊急照明設備的四類特定除外情境。
| 比較維度 | 免設緊急照明處所 | VS | 應設緊急照明處所 |
|---|---|---|---|
| 避難層距離 | 步行距離 30m 以下 | — | 步行距離超過 30m |
| 採光條件 | 有效採光且直通室外 | — | 無採光之密閉走廊 |
| 工作場所 | 設有固定機械之部分 | — | 未設固定機械之空間 |
| 住宅類型 | 集合住宅之居室 | — | 非住宅類居室(如商場) |
💬免設原則基於:出口極近、自然光充足、住宅隱私或固定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