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消防設備士]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0 題
有關與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相關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居室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時始須檢討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視為無窗戶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B 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內(開口上方有樑者,應自樑下計算)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需依居室面積檢討設置排煙
- C 11 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 50 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應視為無開口樓層
- D 設有緊急昇降機之建築物,得不檢討緊急進口之設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定義一個空間是否屬於「光線不足」的環境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該房間的「絕對大小」(總面積),還是窗戶相對於地板空間的「比例」?如果法規設定了一個面積門檻才要檢討,那低於該面積且完全沒窗戶的小房間,在停電時是否會產生公共安全上的死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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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 (A) 的敘述陷阱,代表你對法規中「無窗戶居室」的定義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反映出你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著細緻的觀察力。
無窗戶居室的認定核心
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無窗戶居室的判定,核心在於其「有效採光面積」是否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之 $5%$。選項 (A) 錯誤的關鍵點,在於法規並未設定「居室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才須檢討的門檻。只要是供人長期停留的居室,若採光比例不足,基於逃生安全,都必須設置緊急照明設備。100 平方公尺這個數字,通常是出現在排煙設備或特定的防火區劃要求中,屬於常見的干擾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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