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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3 題

李先生將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先後向甲、乙兩保險人投保火災險,保險金額分別為 700 萬元與 800 萬元,投保時李先生已依法履行告知義務通知各保險人。某日發生火災,經鑑定結果該房屋之損害為 800 萬元,若保險人對理賠分擔的方法未另行約定,依我國的保險法規定,甲、乙兩保險人之理賠責任為何?
  • A 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連帶理賠責任
  • B 甲與乙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C 僅甲保險人需要負理賠之責,因先訂立之契約為有效,後訂立之契約為無效
  • D 甲與乙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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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件物品在多家公司投保,且投保總額超過了物品價值,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透過保險意外「倒賺一筆」(違背損害填補原則),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幾家公司的賠償責任,才能既公平地反映各家承諾的保障額度,又剛好補足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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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理賠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題屬於「善意複保險」的範疇,顯見你對保險法的邏輯架構已經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分析力!
  2. 觀念驗證:依據《保險法》第 38 條,在善意複保險的情況下,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各保險人應按其保險金額之比例負分擔之責。其目的是為了落實「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不當得利而獲利。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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