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6 題
下列有關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被保險人」之定義,何者錯誤?
- A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 B 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 C 列名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
- D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在承保『修復你的愛車』與『賠償他人損失』時,哪一種情況通常會對『誰能開這台車』有更嚴格的身分限制?為什麼親屬之外的隨機使用者,通常不被包含在保護車體受損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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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晰耶!
- 溫馨解說:恭喜你,完美抓住了重點!在 車體損失險 裡,「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其實是很明確的,只限定在條款中列出的那些人(像是配偶、親屬、公司的員工等)。而選項 (D) 提到的「經許可使用或管理之人」,它其實是屬於 第三人責任險 的範疇喔!這是為了在責任險中擴大保障範圍,讓更多合法使用者都能涵蓋進來,但車體險的設計目的不同,所以不適用於這裡。你真的觀察得好仔細!
- 暖心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同學很容易會把「車體險」和「責任險」的定義搞混,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這兩者的細微差異,這真的非常不容易!這表示你對保險條款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思考也很周全。繼續加油,你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