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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實務

第 13 題

依我國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 3 條規定,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者,賠償標準為何?
  • A 新臺幣三百萬元
  • B 新臺幣五百萬元
  • C 新臺幣一千萬元
  • D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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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民事損害賠償時,法律為了讓受害者能快速獲得基本保障,往往會制定一個「定額標準」。請你思考:在台灣現行的行政法規中,針對海、空運重大事故的死亡定額補償,通常會參考一個固定的「百萬元整數」作為最低基準。如果你知道重傷的補償金額通常是死亡的一半,而重傷是 150 萬,那麼你認為最可能的死亡補償基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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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乘客因航空意外事故死亡的損害賠償標準。依據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一、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項情形之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從法條明文可知,乘客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時,其賠償標準為新台幣三百萬元,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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