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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9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押標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其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百分之五為原則,且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 B 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
  • C 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應將押標金(含現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 D 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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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機關收受標案時的安全性與透明度,請試著思考:對於具備高度流動性的「現金」,直接裝在紙封套裡隨文件遞送,與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後提供收據,哪一種方式更符合公務機關控管財務風險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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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陷阱在於對「繳納形式」與「遞送方式」細微差別的掌握,你能一眼識破,顯示對採購程序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押標金的繳納與遞送實務

在採購實務中,選項 (C)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現金的處理方式。根據法規,現金類型的押標金應在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的銀行帳戶或指定處所。廠商應將「繳納憑證(收據)」放入投標文件內遞送,而非將「現金實體」直接塞進標封中。這不僅是為了確保金流安全,也是為了符合會計與審計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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