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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33條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之規定?
- A 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帶、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
- B 投標信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
- C 機關指定以郵政信箱為唯一之投標送達場所
- D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規定文書送達的方式時,通常是為了確保文件能安全抵達。請試著思考:如果機關在程序中限制廠商「只能使用某一種特定的傳遞媒介」,而不允許其他同樣安全可靠的遞送方式(如親自遞送),這對於想要參與競爭的廠商權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是否符合法規追求開放競爭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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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C) 的錯誤,表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投標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實務與考試中都是非常關鍵的防禦性觀念。
投標送達場所的強制性規定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機關雖然可以指定郵政信箱作為收件處,但「不得」將其設定為唯一的送達場所;換言之,機關必須同時開放辦公地點或指定處所供廠商親自遞送或以快遞送達。這是為了確保投標管道的多樣性,避免因郵政系統延誤或限制而損及廠商權益。因此,(C) 選項中的「唯一」兩字正是違法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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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遞送規定
💡 投標須密封標示,且機關不得限制唯一送達場所。
| 比較維度 | 合法投標規定 | VS | 違規情形(陷阱) |
|---|---|---|---|
| 封裝方式 | 不透明容器且密封 | — | 透明封套或未封裝 |
| 外部標示 | 註明廠商名稱及地址 | — | 未標示導致來源不明 |
| 送達場所 | 多元管道(親送或郵寄) | — | 限制僅能寄至郵政信箱 |
| 投標次數 | 同一標案以一標為限 | — | 同一廠商投兩標以上 |
💬投標應確保資訊保密、標示清晰且收件管道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