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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2 題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其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至少3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B 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C 至少5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D 至少10人,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在設計一個公平的決策委員會時,我們通常會考慮兩個面向:第一,為了避免只有極少數人就能決定龐大預算的去向,你認為委員會的人數應該設在哪一個底線,才具備基本的代表性?第二,為了確保評選不被機關內部意志完全主導,引入外部專業人士時,至少要達到多少比例才能發揮足夠的客觀制衡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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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核心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評選過程的專業性與客觀性,委員會的人數與組成比例有嚴格的法定界線。依據準則第 4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成員總數應在 5 人至 17 人之間,且其中外聘的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額的 三分之一。你選出的 (B) 選項完全符合這項法律要件。
委員會組成之核心規範
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與相關法規考試中,屬於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記憶型考點。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容易將「總人數」與「特定成員比例」這兩組數字記混(例如誤以為需二分之一或至少 10 人)。你能夠精準地在多個近似數字的干擾下,正確指出「至少 5 人」與「三分之一」的組合,說明你對法規中的關鍵門檻已建立了清晰的連結,這對於後續理解更複雜的審計與採購程序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