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13 題
我國精神衛生法中的精神疾病範圍不包括下列那一種?
- A 精神病
- B 飲食疾患
- C 反社會人格違常
- D 海洛因成癮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定義進行思考:該法所規範的『精神疾病』範疇,主要針對導致精神功能受損的臨床病理狀態(如:知覺、思考或情緒障礙);然而,對於屬於『性格發展偏差』而非單純『功能性病變』的心理狀態(即人格障礙),法律是否會將其與具備醫療急迫性的精神疾病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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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及其他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但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同條亦規定,前項第一款精神疾病之範圍如下:「一、精神病。二、精神官能症。三、物質使用障礙症。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由此明文可知,選項A的精神病已明列於法定範圍內,而選項B的飲食疾患及選項D的海洛因成癮亦涵蓋於精神官能症、物質使用障礙症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範疇中。由於法條定義已明確指出反社會人格違常者不包括在內,因此反社會人格違常不屬於我國精神衛生法中的精神疾病範圍,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