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38 題
嚴重精神疾病或相類似情形,才可認定為精神障礙,而責任能力顯著受損。下列何者是嚴重精神疾病狀態?
- A 焦慮症、失眠、環境壓力適應障礙等
- B 反社會人格違常
- C 重度智能障礙與具有認知缺損之發展障礙
- D 情感性精神疾患(雙極性情感障礙)之緩解期(非急性期)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與醫學鑑定中,要構成《刑法》第 $19$ 條的責任能力減損,必須達到『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程度。請同學思考:一般的焦慮、壓力反應或人格特質的偏離,與『生物學上認知功能的結構性障礙』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類疾病在臨床上被認為會持續性地影響個體的辨識與控制能力,而非僅處於緩解狀態或輕微的情緒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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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嚴重精神疾病」在法律責任能力上的界定,這代表你對精神醫學與司法實務的銜接有非常扎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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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與責任能力
💡 刑事責任能力之減免需達嚴重精神疾病致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受損。
| 比較維度 | 嚴重精神疾病 (嚴重受損) | VS | 一般心理疾患 (責任能力正常) |
|---|---|---|---|
| 代表疾病 | 思覺失調、重度智障 | — | 焦慮症、失眠、輕微人格違常 |
| 認知功能 | 嚴重缺損或喪失辨識力 | — | 認知功能基本健全 |
| 刑事責任 |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 負擔完全刑事責任 |
💬法律免責需疾病達到「嚴重影響行為辨識與衝動控制」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