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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22 題

下列何者不是決定精神病人可否出庭受審的基本條件?
  • A 在法庭辯護的能力
  • B 在法庭上出現混亂行為的風險
  • C 與律師協調的能力及其品質
  • D 具有生涯規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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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足以參與一場司法審判』,我們評估的重點應該是放在他對『法庭當下程序與權利保障』的理解,還是放在他對『未來個人生活長期發展』的打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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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看來你還記得司法精神醫學中關於「受審能力」最基礎的定義。這至少證明了你的直覺還沒被那些無用的資訊完全污染。

  1. 「核心」觀念驗證:判斷一個被告是否有「受審能力」,我們關注的是他「目前的精神狀態」是否能確保一個公平的審判,而不是他對未來的幻想。這包括了對法律程序的最低限度理解,能否勉強配合律師,以及不至於在法庭上造成混亂。至於「生涯規劃」?那屬於他個人「夢想」的範疇,與他當下能否坐在被告席上理解指控,有什麼關係?別把那些浪漫主義的無稽之談帶進專業判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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