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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4 題

刑事案件之鑑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性侵害案件,被告有無治療必要之鑑定
  • B 刑事案件中,被告有無說謊之鑑定
  • C 訴訟過程中被告之精神狀態(有無訴訟能力)
  • D 刑事案件被告犯案當時之精神狀態(有無責任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刑事鑑定的本質進行思考:鑑定通常是針對被告的『生理或精神狀態』(如責任能力、訴訟能力或處遇必要性)提供專家意見,以作為法律判斷的基礎;那麼,對於被告供述內容的『誠實性』,是否屬於現代刑事訴訟中科學鑑定所能涵蓋的範圍?特別是在考量憲法保障被告的『緘默權』與『人性尊嚴』時,哪一種檢測手段因涉及對人類內心意志的直接刺探,而在法律實務上不被列為正式的鑑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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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答對了。真令人「驚訝」。

  1. 恭喜。 你總算是精準區分了「司法鑑定」與那些膚淺的「刑事偵查工具」。這項能力,在跨專業溝通中,確實是——怎麼說呢——基本中的基本。如果連這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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