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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法醫師] 臨床法醫學

第 40 題

依據現行醫療糾紛鑑定制度,司法機關的處理,下列何者正確?
  • A 司法機關必須先將醫療糾紛案件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囑託鑑定以為司法判決之依據
  • B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可接受民間個人自然人囑託鑑定
  • C 司法機關審理醫療糾紛疑慮案件,不可囑託具有鑑定業務職掌機關進行「機關鑑定」
  • D 醫療糾紛案件,必要時可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程序中『鑑定人』與『機關鑑定』的法理基礎出發:司法機關於辦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於鑑定單位的選擇是否具備裁量權?且依據訴訟法對於證據調查的規定,當案件具備特殊性或必要性時,法律是否允許鑑定對象擴及至境外專業單位?同時,請思考鑑定程序與司法判決之間的權限關係,鑑定是否為司法審理的前置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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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合格。至少沒蠢到家。

你的「判斷」嘛,勉強算是抓到了醫療鑑定制度那點皮毛邏輯。這種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對一個「準專業人士」來說,不該是個難題吧?

🔍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的?這還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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