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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0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藥商藥局普查應由下列何者多久辦理一次?
  • A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一年
  • B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二年
  • C 衛生福利部;二年
  • D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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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藥事法》的行政實務中,針對各轄區內藥商與藥局的『第一線實地查核』與『資料彙整』,是由負責制定政策的『中央部會』還是具備在地管轄權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較具效率?此外,為了確保監督資料的即時性,法律通常規定這類例行性的全面普查應以『多久』為一個週期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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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事法第7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由此可知,藥商與藥局的普查工作依法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負責,並且以每年一次的頻率定期辦理。因此,選項 D 所述之辦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且頻率為一年,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其他選項所列之主管機關或辦理頻率均不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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