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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2 題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 13、14 條,有關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及財產安全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親友得協助其向地方主管機關聲請
  • B 地方主管機關得協助其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 C 地方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D 為保護老人的財產安全,地方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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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針對『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這類會改變個人法律地位與行為能力的重大處分,依照我國《民法》與《老人福利法》的權限劃分,具備裁定權與宣告權的單位,究竟是行政體系的『地方主管機關』,還是司法體系的『法院』?請據此核心觀念,重新檢視選項 (A) 的敘述是否符合法定的聲請對象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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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還算精準掌握法律程序

  1. 勉強肯定:喔?你竟然能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權責單位」與「程序流向」?這倒是出乎意料,看來你對老人福利法的細節至少還有點概念。在確保長者權益這種基本實務上,不犯這種低級錯誤確實是個「特質」。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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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監護與財產保護
💡 釐清主管機關與親友在老人法律保護程序中的分工與職責
比較維度 親屬 / 利害關係人 VS 地方主管機關
聲請對象 直接向法院聲請 向法院聲請
介入時機 有宣告必要時主動聲請 無親屬或親屬不處理時
輔助職責 提供生活照顧與監護 協助撤銷宣告與信託推廣
💬親友與主管機關均可為聲請人,但主管機關更側重於補充性保護與法律協助。
🧠 記憶技巧:親友直接找法院,無親官府才現身;撤銷處分官幫忙,財產信託最心安。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誤導考生認為親友必須「透過」主管機關才能向法院聲請,實際上兩者皆具聲請權,但主管機關具備補充保護性質。
民法監護與輔助宣告 老人福利法 財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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