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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19 題

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 B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 C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6 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 D 建築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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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是否需要實際進行地下探勘時,《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可以引用鄰地既有資料」的基礎開挖深度上限有明確的數字規定,你還記得這個臨界值是幾公尺嗎?另外,單憑「建築面積大小」這一個條件,就能直接決定是否必須探勘,還是必須搭配「樓層數與建築物用途」一起綜合評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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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在實務考試中屬於中高難度的鑑別題,關鍵在於法規中微小的數值差異以及「但書」條款的適用範圍。值得注意的是,考選部後來針對此題發布更正公告,認定選 (C) 或 (D) 均給分,這反映了題目在法律敘述上的嚴謹度存在爭議。

地基調查的規範要點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的法源依據,我們來分析爭議點。首先,選項 (C) 的錯誤相當明確:法規規定「基礎開挖深度在 5 公尺(而非 6 公尺)以內」且屬於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才可引用鄰地資料。而你所選的 選項 (D) 之所以也被視為錯誤,是因為條文中關於「建築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進行地下探勘」的門檻,在法律結構上是隸屬於「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特定限制(但書),並非泛指所有建築類別。題目將其單獨列出作為通則,在法理逻辑上不夠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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