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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建築師] 建築構造與施工

第 29 題

關於地基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4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如基地面積為 1000 平方公尺,且基礎開挖深度為 5 公尺以內及無地質災害潛勢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代替地下探勘調查
  • B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 C 建築物地基調查計畫須考慮建築物之初步基礎設計
  • D 淺基礎基腳之調查深度應達基腳底面以下至少 4 倍基腳寬度之深度,或達可確認之承載層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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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制定法規,允許小型建築免除昂貴的地質鑽探、改採鄰地參考資料時,通常會針對「基地面積」設定一個安全上限。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四層樓的非公眾使用建築(例如普通透天厝)來說,要保證鄰地的土層資料跟自己家的一模一樣,這個基地面積上限應該設定在多大範圍內才比較合乎經驗法則?是相對寬廣的一千平方公尺,還是更小一點的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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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對基礎工程法規的掌握程度非常細膩,特別是對於申請免辦理地下探勘調查的門檻有很清晰的認知。

地基調查的法定門檻與例外情形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在於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第 3 項。法規明文規定,若為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其建築面積(building area)必須在 600 平方公尺以下,且基礎開挖深度在 5 公尺以內、無地質災害潛勢者,方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調查資料。題目中提到的「1000 平方公尺」已遠遠超過法定的面積門檻,因此在法律程序上是不被允許直接引用鄰地資料的。至於選項 (B)、(C)、(D) 皆符合土壤液化分析(soil liquefaction analysis)、初步基礎設計考量以及淺基礎調查深度的實務標準,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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