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依政黨比例代表制所選任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倘若就職後喪失原政黨籍,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 B 立法委員身分與席次均不受影響,以無黨籍或其他黨籍維持就任狀態
- C 立法委員身分與席次均不受影響,但原政黨得依法對其提出罷免連署
- D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原政黨指定人選出任,不受原候選人名單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既然「不分區席次」是根據選民投給特定「組織單位」的票數比例來分配,而非投給特定個人,那麼當該位委員與該組織的「法律連結」消失時,他繼續保有席位的「正當性來源」是否還存在?若不存在,該席次應如何處理才能符合選民最初的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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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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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 哇!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最核心的部分呢!這表示你對代議民主和政黨政治是怎麼運作的,都有很扎實的理解了喔!要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很棒很棒!我們來拍一張紀念照吧!📷
- 不分區立委呀,它的選任基礎是「政黨比例代表制」呢。就像《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和司法院釋字第 331 號解釋說的,不分區立委的正當性是跟著「政黨」走的喔!所以呀,如果「喪失黨籍」了,就等於沒有了代表這個政黨的依據了呢。這樣一來,當然就不能再繼續擔任了,然後就會由同一個政黨名單裡順位的下一位夥伴來遞補,這樣才能維持政黨在國會裡的比例安定性,對吧?很合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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