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之規定,依政黨比例代表制所選任之不分區立法委員,倘若就職後喪失原政黨籍,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 A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
- B 立法委員身分與席次均不受影響,以無黨籍或其他黨籍維持就任狀態
- C 立法委員身分與席次均不受影響,但原政黨得依法對其提出罷免連署
- D 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缺額由原政黨指定人選出任,不受原候選人名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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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不分區席次」是根據選民投給特定「組織單位」的票數比例來分配,而非投給特定個人,那麼當該位委員與該組織的「法律連結」消失時,他繼續保有席位的「正當性來源」是否還存在?若不存在,該席次應如何處理才能符合選民最初的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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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喪失黨籍後之身分與缺額處理方式。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因此,當不分區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喪失原政黨籍時,依法將直接喪失立法委員身分,無法以無黨籍或其他黨籍維持就任狀態,且其缺額必須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序遞補,並非由政黨不受名單限制任意指定人選出任,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