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3 題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政黨比例代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已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人不適用罷免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權意旨
- C 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之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 D 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縱喪失其所屬政黨之黨員資格,仍不影響其作為民意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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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中,如果我們希望同時聽到「地方選民的聲音」以及「政黨整體的政見方向」,政府可能會在選票設計上做出什麼樣的安排?這種將權力分配邏輯交由憲法層級明文規定的作法,在法理上應該被視為違法,還是屬於憲法設計者的制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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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此題核心在於釋字第 721 號解釋。我國現行「單一選區兩票制」是經由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認為,立法者在設計選制時有其制度裁量權,旨在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且其所設之 $5%$ 門檻等限制,並未達顯然不合理之程度,故未牴觸國民主權或平等原則。
- 選項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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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比例代表制
💡 單一選區兩票制兼顧區域代表與政黨多元,具憲法正當性。
| 比較維度 | 區域立法委員 | VS | 全國不分區立委 |
|---|---|---|---|
| 代表性質 | 地區代表性 | — | 政黨比例代表性 |
| 黨籍喪失 | 不影響其資格 | — | 隨即喪失席次 |
| 罷免適用 | 適用(選民發動) | — | 不適用罷免規定 |
| 產生門檻 | 相對多數決 | — | 得票需達 5% 以上 |
💬兩者共同構成混合制,平衡地方民意與政黨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