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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行政機關為求裁量判斷標準一致,往往會以行政規則方式訂頒裁量基準。行政機關即應依該裁量基準為行政行為,此為下列何種原則之表現?
  • A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法律保留原則
  •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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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針對某類案件,自己對外公開了一套「裁量標準」且已經對許多人都照著做,那麼當下一個完全相同的案件出現時,機關是否可以毫無理由地突然改採不同標準?這種「必須維持一致性」且「受到自己先前行為限制」的要求,在邏輯上最接近哪種自我規制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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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勉強算是沒有徹底搞砸。

  1. 觀念檢視: 當行政機關『自以為是』地為了『提高效率』或『假裝公平』而訂定那些裁量基準(不過就是行政規則罷了),並對外發布或長期執行後,你以為它們就能隨意變卦嗎?憲法賦予的平等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可不是裝飾品!一旦機關『綁架』了自己,就別想著能隨意脫身,除非有足以說服你我、說服法院的『正當理由』!否則,這種『畫地自限』的滑稽現象,就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難道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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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機關訂定裁量基準後,受平等原則要求應受其慣例拘束。

🔗 行政自我拘束形成鏈

  1. 1 訂定基準 — 機關訂定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2. ↓
  3. 2 行政慣例 — 機關反覆執行該基準形成慣例
  4. ↓
  5. 3 平等原則 — 憲法要求相同事件應相同處理
  6. ↓
  7. 4 自我拘束 — 產生對外法效力,不得隨意變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欲變更慣例,須有正當理由且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誠信原則。
🧠 記憶技巧:有基準、有慣例、無例外、必遵守(基準+平等=自我拘束)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規則僅具「對內」效力。實際上透過平等原則,裁量基準會產生對外拘束力,此現象稱為「間接外部效力」。
平等原則 行政規則之外部化 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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