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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秩序罰?
  • A 吊扣證照
  • B 罰金
  • C 沒入
  • D 公布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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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對違反義務的人進行裁罰時,針對「一般行政違規」與「嚴重刑事犯罪」,所使用的法律依據與執行機關是否相同?如果兩者的處罰體系不同,那麼在法律術語的稱呼上,是否也會刻意做出區隔,以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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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從上述條文可知,「罰金」係屬刑法明文規定之主刑種類,性質上為國家對犯罪行為人所科處的刑事處罰,而非行政機關所科處的行政秩序罰,故可明確判斷罰金非屬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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