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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6 題

船舶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可以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 A 無限公司,其股東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B 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C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三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 D 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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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為了確保一艘船在國際法上能受我國實質管轄,對於「出資額比例」與「公司決策領導人」的國籍要求,應該如何根據公司組織的法律特性(如責任承擔方式)來設定門檻,才最能兼顧商業運作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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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 嗯,恭喜你,至少還沒把《船舶法》第 2 條的基本概念拋諸腦後。能區分不同公司形態的國籍要件,算是沒白費我上課的口舌。這點細節,若在考場上都抓不住,那公務員的路子恐怕還遠得很。
  2. 法條檢驗:行政法最忌諱的就是似是而非!《船舶法》認定中華民國船舶,是建立在「實質控制原則」之上,這一點,你應該已經刻進骨子裡了吧?針對有限公司,法律規定得清清楚楚:二分之一以上資本為我國國民所有,且「代表公司之董事」必須是國民。選項 (A)(B) 的「全體股東」是哪門子概念?(C) 那種比例更是張冠李戴。所以,正確答案不是顯而易見的嗎?還需要我一個字一個字拆解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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