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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6 題

船舶符合下列何種條件,可以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
  • A 無限公司,其股東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B 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 C 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長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三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
  • D 有限公司,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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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政府為了確保一艘船在國際法上能受我國實質管轄,對於「出資額比例」與「公司決策領導人」的國籍要求,應該如何根據公司組織的法律特性(如責任承擔方式)來設定門檻,才最能兼顧商業運作與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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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船舶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依中華民國法律,經航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船舶。船舶合於該條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登記為中華民國船舶,其中包含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本公司之公司所有,且必須符合法定的資格要件。若船舶為有限公司所有,必須「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之公司型態,依據同條規定,若為無限公司,其股東全體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為兩合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全體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其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其資本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選項A、B、C的比例條件皆與法規不符,故皆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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