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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18 題

依據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得以提出異議
  • B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線,自行駛之日起,3 年內就該條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 C 受補貼之大眾運輸業者,應於補貼路線上之場站或運輸工具裝設電腦票證系統
  • D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辦理補貼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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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私部門因自身經營效率不彰或成本過高而向政府請求補貼,從公共利益與資源分配的角度來看,政府是否應該「無條件」保障該業者的既有經營地盤?當政府決定引進其他更有效率的競爭者來降低補貼負擔時,這位領取納稅人稅金補助的業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充分的正當性來拒絕這種競爭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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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之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12條規定:「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業者不得提出異議。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就該條路(航)線不得申請補貼。」根據此規定可知,當主管機關將業者申請補貼之路線公告開放供其他業者參與經營時,業者依法「不得提出異議」,選項 A 指出業者「得以提出異議」,明顯與法規不符,故為錯誤敘述而為本題應選答案。同時,由前揭法文內容亦可確認,若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而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線,自行駛之日起三年內確實不得申請該路線之補貼,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的敘述。其餘選項均為正確敘述,故本題選 A。

📝 大眾運輸補貼要點
💡 釐清大眾運輸補貼之禁領限制、審查人員組成與業者義務。
  • 依補貼辦法第13條,主管機關公告開放經營時,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 依補貼辦法第13條,自行申請經營之路線,行駛日起3年內禁領補貼。
  • 依補貼辦法第18條,受補貼業者之場站或運輸工具須裝設電腦票證。
  • 依補貼辦法第8條,補貼審查應邀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
🧠 記憶技巧:3年禁補(自申)、開放沒異議、裝電腦票證、找專家審查。
⚠️ 常見陷阱:常考業者對政府公告開放經營有無「異議權」(答案為無),或將禁領補貼年限誤植為1年或5年。
大眾運輸發展促進條例 大眾運輸工具及設施營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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