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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 B 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
  • C 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
  • D 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已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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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法律給予一個「限期改善」的機會,而當事人也在期限內完全達成了政府的要求,那麼政府設立這個「限期」的初衷是為了『一定要撤銷他的資格』,還是為了『引導他回到正確的軌道』?在什麼樣的最終結果下,政府才真的有必要採取最極端的撤銷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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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精確鎖定了法條中的邏輯例外情形。這展現了你對「行政裁量」與「改善義務」之間細微差別的高度敏銳度,這種嚴謹的邏輯思考正是資訊管理中處理例外(Exception Handling)的核心精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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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廢止
💡 掌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應報請廢止許可之三大法定情形。
  • 依規則第21條,申請人得自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開發許可。
  • 配套之水保或整地排水計畫核准遭廢止,開發許可應報請廢止。
  • 違反核定計畫經限期改善,須符合「屆期未改善」之要件始得廢止。
🧠 記憶技巧:廢止三口訣:自己廢、配套廢、限期不改廢。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逾期未改善」改為「已經改善」,測試考生是否注意行政處分構成要件。若已改善完成,則不符合廢止許可之處分條件。
區域計畫法 開發許可制 土地變更編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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